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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投資20萬炒黃金,結果1年後投資公司稱全部虧損,僅返還投資人李先生100餘元。感到難於接受的李先生起訴到法院。近日,武進法院作出判決,投資公司返還本金17萬餘元。 
  經一家投資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的極力推薦,李先生同意參與投資黃金業務。2012年2月,李先生向投資公司指定的賬戶打入20萬元,完成了投資公司所要求的開戶手續。之後,投資公司與李先生簽訂了客戶黃金投資合作協議,約定:李先生委托投資公司全權托管資金賬戶;在委托交易時,客戶最低承擔交易風險是20萬的10%,即2萬元;交易期限為1年。
  1年後,投資公司聲稱賬戶資金全部虧損,僅返還李先生100餘元。李先生認為,投資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安全收益保底義務,遂訴至武進法院,要求投資公司返還投資款及相應利息。
  武進法院開庭審理後,投資公司稱,雖然合同約定公司托管賬戶,但是賬戶實際由李先生自行操作,且合同約定的風險為最低風險,最高風險卻無約定,所以投資公司不應承擔李先生損失。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在委托理財關係中,約定最小風險而不約定最大風險,不符合投資實踐,也不符合委托理財的合同目的。同時,該條款為投資公司先行擬定,現雙方對條款理解產生爭議,應作出不利條款提供方的解釋。因此,該條款的釋義應為:李先生所委托的20萬元本金在投資中最多承擔2萬元損失,到期後受托方應至少返還本金18萬元。高璐 劉國慶
(編輯:SN12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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